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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二日第四十次会议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的规定,讨论了一九五六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问题,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一九五六年的选举,在七月至十二月间进行,基层选举一律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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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六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失效]
(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二日第四十次会议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的规定,讨论了一九五六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问题,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一九五六年的选举,在七月至十二月间进行,基层选举一律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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