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组织编制部:
1956年11月7日来函收悉。关于所提在军队中服务的职工牺牲病故问题,我们意见,除在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中服务的职工以外,其它在部队中服务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同意你部意见。可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以公函通知其所在地人民委员会,按我部1950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
|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此复。
|
| 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 阅读新闻 |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在部队服务的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组织编制部: 1956年11月7日来函收悉。关于所提在军队中服务的职工牺牲病故问题,我们意见,除在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中服务的职工以外,其它在部队中服务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同意你部意见。可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以公函通知其所在地人民委员会,按我部1950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
此复。
|
| 相关新闻 |
|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
|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