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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参加行政机关工作的技术人员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6-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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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

  1957年5月31日你厅优抚局优——(57)字第272号函收到。关于参加行政机关工作并且列入行政编制的技术人员牺牲、病故的抚恤问题,查内务部1956年4月12日内优(56)字第153号给云南省民政厅并抄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批复第5点规定“参加行政机关工作的技术人员牺牲、病故的抚恤标准,可由本单位按照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比照相当的行政工作人员的等级予以抚恤”的原意见,抚恤金由家属所在地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发给。至于如何比照行政人员等级予以抚恤,应由死者所在单位确定,并在所发牺牲、病故证明书上注明。因为各部门的技术人员等级并一致,也不能只凭工资多少比照行政级别确定等级。水利部技术人员邢汝模同志应当比照行政人员那一级予以抚恤,可函请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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