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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日期:2006-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兹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7年7月26日总周字第53号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业已下达在案。近来由于北纬29度以南海面的治安情况好转,渔业生产亦逐渐恢复。为了保护沿海水产资源和避免机轮拖网渔业与渔民帆船渔业的纠纷,兹根据原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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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下列三个基点作成连接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

  第十七基点: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即原令的第十七基点)。

  第十八基点: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

  第十九基点: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

  二、有关其他事项,仍按原令规定办理(因水产部已经成立,原令中“农业部”三字改为“水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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