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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答复复员军人复职、复工问题给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函[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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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致国务院的(57)人调字第2937号“关于对原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复员军人的复工、复职问题的请示”阅悉。经我们研究后,认为对于原从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人员,复员以后,仍应按照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军人工作的决议的规定,①允许他们复工、复职。复工复职以后,当留者留,当下放者下放,当退职者退职,均由原单位根据本人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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