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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越籍职工请假参加本国国庆纪念活动时的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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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

  你处(58)业字第11号文已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部处理。关于厂矿企业中越籍职工参加他们本国的重大节日纪念活动的假期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经我们与外交部研究,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在我国参加工作的兄弟国家的侨民,凡是参加他们本国的重大节日纪念(如国庆节)活动而请假的,工资可照发;如果不参加活动,仍应照常工作,也不另外加发工资。至于那些是重大节日,请你们提出意见,请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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