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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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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

  1963年5月8日(63)财农字第87号关于农业税一些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兹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凡是超过这个比例的,应当照征农业税。有的地区,社员自留地虽然没有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但超过了当地党委规定的比例。为了发挥农业税政策的限制作用,其超过部分,可以征收农业税,但需报请省委批准。饲料地,如果已经收归集体经营,应该由集体负担农业税。社员借用或占用集体的土地,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不应该由集体负担。

  二,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应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地区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不增加奖售物资的原则下,报经省委同意后,可以改征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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