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陕西省民政厅:
一九六一年六月六日(61)民优字第079号函收悉。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问题,经与农垦部人事局联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员已经集体转业,并且办理了复员转业手续,关于他们的牺牲、病故抚恤问题,应按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办理。此复。
|
| 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 阅读新闻 |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员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民政厅: 一九六一年六月六日(61)民优字第079号函收悉。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问题,经与农垦部人事局联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员已经集体转业,并且办理了复员转业手续,关于他们的牺牲、病故抚恤问题,应按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办理。此复。
|
| 相关新闻 |
|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
|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