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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城市社会福利司关于城市社会救济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来,有些地方对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救济范围、救济标准以及对救济户的计算方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供各地参考。

  问: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应该包括哪些人?除去街道居民中的困难户以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的生活困难,是否也可以用社会救济费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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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按照政府规定,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限于城市街道居民中的困难户,至于对在职职工家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则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国家一向就是根据这种分工拨给经费的。因此,在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属进行补助和对城市社会困难户进行救济时,一定要坚持这个界限,有的地方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家属的生活困难,本单位解决不了时,可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也有的地方提出,没有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职工家属的生活困难可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这些主张都是不妥当的。但是,对于街道社会救济户,在参加公社工业生产以后,如果生活仍有困难,所在单位解决不了时,应继续在城市社会救济费中给予解决。

  问:救济标准应该怎样确定?救济户的水电、住房开支,是否也可以给予补助?救济户的生产收入在计算救济款时应否扣除?

  答:救济标准应以保证救济户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按照当地粮、柴(煤)、油、盐、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国家牌价来核定。救济户的水电费、房租,已由群众互助解决的,或者已由有关管理部门免去了的,可以不予补助;没有解决的,其必需的水电、住房开支,可以给予补助。救济户的生产收入,在计算救济款时,可以酌情扣除,但是对于老弱残的少量收入和不经常的收入,可以不扣除。

  问:定期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怎样区别?救济面怎样计算?

  答:定期救济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连续进行救济的困难户,临时救济户是指生活临时发生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救济的困难户。两者可以从救济对象上和救济时间上加以区别。但是为了计算上的方便,可以着重在时间上划个界限。一般来说,连续救济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或者需要连续救济半年以上的,可以划分定期救济户,救济时间在半年以下的,可以划为临时救济户。救济面是以每个月市区救济户数、救济人数和市区总户数、总人数相比而计算出来的百分数来表示的。郊区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都不应计算在内。有的地方提出,救济面应以市区救济户数、救济人数和街道居民总户数、总人数(除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总户数、总人数)相比来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比较复杂,每月需要核实街道居民的总户数、总人数,执行起来有许多困难,因此还是以市区救济户数、救济人数和市区总户数、总人数相比的计算方法比较好,至于计算救济总人数的方法,平时一般应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有几个人,都算作救济人数,冬令期间的棉衣救济和临时医疗救济,可以以人为单位计算,一户有几个人,只算救济了的那个人,其他人可以不计算在救济人数内。总之,计算口径要一致,计算方法要简便易行。

  问:对社会困难户应不应组织他们生产自救,由谁负责组织?

  答:组织生产自救,是解决社会困难户问题的主要办法,应该积极安排有劳动力的社会困难户参加生产。对于社会困难户参加生产,应该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民政部门积极加以协助。因为对于居民的生产、生活,各地都是由街道党委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的,民政部门应该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安排困难户参加生产,使这一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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