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文物)[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本市及崂山地区主要寺、庙、庵、观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庙殿及附属房屋一律不得任意占用,不准涂抹、刻划、拆毁。

  二、塑像、雕刻、碑碣、洞窟、古墓、亭塔、有名山石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拆移、刻划、涂抹、毁坏。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三、文物、图书、经卷等非经准许不得动用。

  四、庙宇周围,禁止开荒、放牧、挖掘砂土、破坏道路。

  五、庙宇周围的树木、花卉、竹林,禁止采伐和攀折。

  以上规定,希严格遵照执行,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试行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失效]
下一篇: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化工厅、商业厅、公安厅、铁路局有关化工产品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