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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颁布日期:19641002 实施日期:19650804 颁布单位:刚果共和国

编者注:本协定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知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一九六五年八月四日经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总统批准,并于同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协定自一九六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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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本着亚非团结的精神,愿意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以促进两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互派文化、教育代表团和考察团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学者、教授进行短期讲学。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鼓励艺术表演家和艺术表演团进行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介绍彼此的民族文化:

甲、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乙、互相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品展览会及其他文化性的展览会;

丙、交换艺术品以丰富两国的博物馆,交换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和人员的互相访问。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科学、医药、卫生界人士互相访问并交流经验。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同意交换科学、医药和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派遣体育队和运动家互相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

第 十 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进行商谈。

第 十 一 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同意可以修改。

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继续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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