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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编者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对一九六九年度的中、几贸易进行了友好的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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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一九六九年两国所交换的商品总值约各为×××几内亚法郎,其品种分列在“甲”、“乙”两附表内,“甲”、“乙”两附表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对未列入上述两附表内而今年可以进行成交的商品,本议定书并无限制之意。

第 二 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自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有效期间,本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林 海 云 凯塔·恩法玛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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