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七一年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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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高 璐(签字) 哥 德 门(签字)
(外贸部副局长) (外贸部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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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七一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七一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高 璐(签字) 哥 德 门(签字) (外贸部副局长) (外贸部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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