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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延长到一九七一年的议定书[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商定将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有效期限延长到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间。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华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波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杨友德(签字) 柯瓦尔斯基(签字)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副经理) (外贸部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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