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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联)关于再度延长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有效期的换文[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相国先生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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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增进阿中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和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同意把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于一九六八年七月四日换文确认从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长三年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及“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再延长三年,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很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二)我 方 去 文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 相 国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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