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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联)关于再度延长和修改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支付协定第四条的换文[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相国先生阁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我荣幸地提及关于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于一九六八年七月四日换文确认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长三年的,和于今日同意把有效期再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延长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四条,谨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即:在一九七一年——一九七三年三年中,“阿联账户”和“中国账户”抵销后的净差额可以达到五百万记账英镑。

如果“阿联账户”和“中国账户”抵销后的净差额超过上述数字时,在债权银行的要求下,该项超过部分应由债务银行以债权银行可接受的可兑换的货币偿付。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很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二)我 方 去 文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 相 国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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