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第一号货单、第二号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省,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和加强相互的经济合作,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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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省,在两国政府一九七○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所附的货单以外的商品签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为一九七一年相互补充供应的商品。
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 二 条
本议定书所列商品的供应,按照两国政府一九七○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的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 三 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对 外 贸 易 部 代 表 贸 易 省 代 表
王 斌 车 成 范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