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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几关于延长一九六○年九月十三日两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期限的换文[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我 方 去 文

几内亚共和国外贸国务秘书

迪埃里·巴卡尔·库雅特先生阁下: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为了进一步发展中、几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于一九六○年九月十三日曾签订了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该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三日期满。经双方进行友好和真挚地协商,同意将原协定有效期延长到一九七○年九月十三日。

延长后的协定现又逾期。经双方友好和真挚地协商,同意将原协定继续延期到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止。

双方换文作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我请您确认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国务秘书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韩 克 华

(签字)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于科纳克里

(二)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大使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来信,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知您,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原则上同意将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年九月十三日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延至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

顺致崇高的敬意。

几内亚共和国外贸国务秘书

迪埃里·巴卡尔·库雅特

(签字)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于科纳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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