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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这是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又一个胜利成果。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改善群众生活,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条基本方针。建国以来,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们贯彻执行了低工资、多就业的政策,并且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了职工工资,举办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使广大职工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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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张江姚“四人帮”反党集团,是阻挠、破坏调整职工工资,反对改善职工生活的罪魁祸首。近几年来,他们竭力推行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破坏革命、破坏生产,使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了极大的损失,国家财政困难,市场供应不足,从根本上破坏了调整职工工资、改善群众生活的条件。他们还疯狂反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因此,我们在一九七一年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资之后,一九七四年和一九七五年两次制定的调整职工工资计划都未能实现。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情况开始好转,党中央就决定调整职工工资,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广大职工的关怀。

  一、这次调整工资,要贯彻毛主席“关心群众生活”的教导,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增加那些人的工资,要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进行评议,经党委批准。

  二:调整工资的范围是:

  1.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相似级别仍按一九七一年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的人数,一般不要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缓调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

  2.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对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十七级以及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调整时,要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上述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按省、市、自治区计算,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掌握。是否留机动数,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但不得突破上述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

  3.矿山的井下工人,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百分之四十的,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

  符合上述三项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五元的,可增加五元,大于七元的,只增加七元;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七元。

  4.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三十八元的,可增加到三十八元;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四十三元的,可增加到四十三元(其他工资区的控制数,详见附表),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五元。

  三、国营农场职工的工资调整,由农林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如何调整,可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精神,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调整工资的范围、比例和个人增加工资的数额,都不得高于全民所有制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大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统一规定为四十三元(六类工资区)。具体办法由国家劳动总局和教育部拟定下达。

  四、调整工资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领导。跨省区单位职工的工资调整,按计划管理体制,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经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同意后下达执行。各单位调整工资的方案,必须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然后执行。各地、各单位调整工资工作的进度可能有快有慢,但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算起。

  调整工资的工作,必须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走群众路线,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揭发批判“四人帮”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批判他们破坏革命、破坏生产的罪行。要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教育,加强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提倡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反对经济主义,反对物质刺激。要提倡顾全大局,加强全局观点,反对本位主义。要严格遵守这次调整工资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调整范围。要通过调整工资,进一步提高职工觉悟,加强团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发扬大庆人革命加拚命的精神。要提高革命警惕,坚决揭露和打击利用调整工资进行破坏活动的阶级敌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动员广大职工,坚决响应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的号召,更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掀起抓革命、促生产的新高潮,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更大胜利,迎接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五届人大的召开。

    附表: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范围和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
  -----------------------------------------------
    工  资  区  类  别 |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  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     |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
 ----------------|----------------|--------------
     现行三、四类工资区    |      36元       |    41元
     现行五类工资区      |      37元       |    42元
     现行六、七类工资区    |      38元       |    43元
     现行八、九类工资区    |      39元       |    44元
     现行十类工资区      |      40元       |    45元
     现行十一类工资区     |      41元       |    46元
  -----------------------------------------------

  (1)表列各类工资区工资数,既是确定增加工资的范围,又是增加工资后到达的控制数。以六类地区

  为例,商业部门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售货员,现行标准工资36元,相似工人二级,不属于按

  级调整工资范围,这次也可以增加工资2元,达到38元。其余类推。

  (2)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增加工资后仍达不到表列控制数的,不得再增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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