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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石油产品是发展国民经济和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为了节约用油,保证各方面的合理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鲁革发〔1978〕34号文件制定的《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制定我市试行实施办法: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统一收购

  我市所有石油生产单位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润滑脂(简称成品油),以及专营、兼营石油加工厂生产的再生成品油,一律由山东省青岛石油采购供应站统一收购,工厂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

  生产厂要按照国家计划,根据工农业生产需要安排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青岛石油站可根据情况派驻厂员、协助工厂搞好生产,办理产品收购。

  二、统一分配

  所有成品油,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商业部门按计划实行调拨、分配。各需要部门不得向生产厂直接采购。各级石油经营部门(包括基层供销社)必须严格执行销售计划,未经省主管分配部门的批准,不准动用库存突破销售指标。

  石油分配部门对省分配我市的销售指标可留一部分机动,但不得超过本品种销售计划的百分之四。

  三、定量供应

  所有成品油,一律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

  1.定量要根据需要和资源可能,按照农、轻、重次序,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汽油:对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交通运输(客货运),外事活动、医疗急救、公安消防、邮电、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工程等用油,要尽量保证基本需要;对一般生产用油,要从紧安排,对非生产用油,要严格控制。

  柴油:对农业、渔业、牧业、林业、航运、内燃机车、军工、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工程,地质勘探等生产用油和科研用油,要尽量保证基本需要,对其他生产用油,要从紧安排;对柴油机发电,电厂点火用油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农用拖拉机搞营业性运对其他搞专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也要严格控制,压缩供应。工业生产不得烧用柴油,已经批准的工业绕柴油户,要逐户审查,分别情况、限期改烧其他燃料,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停止供应,严禁助燃和生活上烧用柴油。对把柴油转售给社员、职工群众烧用的,不论机关、团体、厂矿企业或生产队,一律收回购没证件,停止一定时期供油,并酌情减少供应定量。

  润滑油:汽油机油和柴油机油,按汽、柴油定量核定比例供应;其他润滑油,根据资源和生产需要,定量分配供应。汽油机油和柴油机油核定的定量比例,基层供应单位应保证兑现,不准层层扣留或挪作他用。对各种单一滑油,除特殊情况,经市节约石油办公室审查批准减免者外,必须严格执行“交旧供新”办法。不交旧油不供新油。对于超额完成润滑油回收任务的单位,应给予适当鼓励。

  2.对所有单位用油的机具、设备、车辆,都必须核定定量,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定量要根据历史先进水平核定。现根据《山东省石油定量供应试行参考标准》制定了《青岛市石油定量供应试行标准》(附后)。石油分配部门根据标准和每季资源情况分季进行具体安排。并列表下达石油站据此供应。

  3.用油单位按核定的定量、凭证向指定地点、分期购油。跨区供应的,按跨出地区的定量,划转指标,凭证供应。

  4.购油证由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供应单位填发。

  四、计划编制和申请程序

  1.各用油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均应于季前五十天向青岛石油站编报季度申请计划,并附详细核算资料。

  市商业局年度、季度申请计划的编制办法,根据省商业局规定执行

  2.用油单位应向青岛石油站提供耗油机具、设备、车辆等项资料,青岛石油站进行调查核实,作为核定定量的依据。

  用油单位新增耗油机具、设备,凭规定的有关证明向石油站办理登记。减少、停用或报废机具,应在十天内如实向石油站,办理减少定量手续,对隐瞒不报者,发现后应扣减供应量或停止供油。

  用油单位因任务增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油量时,应在当季第二个月的十至二十五日内,向市商业局申请追加指标;如情况变化原分配指标有剩余时由石油站统一调剂使用,不得自行转让。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用油单位要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健全用油制度,加强定额管理,实行单机考核,推广节油经验,做好车辆改机节油工作,努力降低单耗水平。要制定单耗水平,要制定节约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定期评比。对节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耗油机具技术状况不良,耗油过高,浪费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逾期仍不见成效者,石油分配、供应部门可酌情扣减供应量。要努力做好润滑油的回收工作。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青岛市石油定量供应试行标准

   一、汽油

  营 业 机 具  计 算 单 位   定 量 标 准

  一类营业车

  辆/年     10.5吨——12吨平均11.5吨

  载重车    〃

  客车     〃       8.5吨——10.5吨平均9吨

  二类营业车

  载重车    辆/年     8.5吨——10.5吨平均9吨

  小汽车    〃        2——2.5吨平均2.25吨

  厂矿企业

  一类载重车  辆/年      5——7吨平均6吨

  二类载重车  〃        4——6吨平均5吨

  客   车  〃        1.5——2.5吨平均2吨

  机关团体

  载重车    辆/年      1.5——2 5吨平均2吨

  客车      〃        1——2吨平均1.5吨

  小汽车     〃        0.5——1.2吨平均0.85吨

  特种车

  消防车    辆/年      1.5——2.5吨平均2吨

  救护车     〃        1.5——2吨平均1.8吨

  摩托车

  一类营业车  辆/年      0.25——0.35吨平均0.30吨

  二类营业车  〃         0.25——0.30吨平均0.28吨

  非营业车   辆/年      0.10——0.15吨平均0.12吨

  汽油机    台(3——5马力)/年  0.40——0.80吨平均0.6吨

  二、柴油

  载重车

  一类营业车  辆/年     8——9吨平均8.5吨

  三类营业车  〃       6——8吨平均7吨

  厂矿企业

  一类营业车  辆/年     5——7吨平均6吨

  二类营业车  〃       4——5跽平均4.5吨

  机关团体     〃      1.5——2.5吨平均2吨

  内燃机

  农业     马力/年     70——110公斤平均90公斤

  工业      〃        50——110公斤平均80公斤

  板车       〃       50——110公斤平均80公斤

  拖拉机

  农业     马力/年     70——100公斤平均85公斤

  工业     〃        40——80公斤平均60公斤

  手扶      台/年      0.6——1.0吨平均0.8吨

  船 舶

  客货轮     马力/年    260——300公斤平均280公斤

  渔轮       〃      250——450公斤平均350公斤

  其他       〃      200——260公斤平均230公斤

  三、润滑油

  (一)汽、柴油机具使用的内燃机油,按消耗的汽、柴油供应量2~3%的比例供应。

  (二)小化肥生产所需润滑油(包括压缩机油、冷冻机油、机械油等)按每吨合成氨耗油2~5公斤,平均

3.5公斤定量供应。

  (三)其他润滑油根据资源和不同对象不同工作条件定时分配供应。

  (四)专用油料要首先保证专用设备的需要。

  四、煤 油

  照明用油按户核定定量,五口之家每月供应0.5公斤,节日可视情况临时增加定量。机关、团体、学校集

体单位,其他生产用油视资源情况按计划分配供应。说 明

  (一)汽油载重车定量按四吨单车计算,柴油载重车定量按八吨单车计算。客车按四吨客棚车计算。

  (二)摩托车的营业车包括邮电、通讯单位之摩托车。

  (三)溶剂汽油参照历史耗油水平,视需要和资源情况定量供应。

  (四)本标准未包括的机械、设备等,参照历史先进耗油水平,视需要和资源情况,定量分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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