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央同意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望即参照执行

  附: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二)

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二)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在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和加以解决:

  二、关于被扣减高薪的处理问题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市资产阶级分子普遍被扣减了薪金。一九七一年以后,多数人恢复了原来薪金,但被扣减的薪金没有补发;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其中不少人是上层代表人物),没有恢复原来的高薪。

  高薪是党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赎买的一个方面。毛主席说过,“目的是把他们的政治资本完全剥夺干净”。我们认为定息到期结束后,高薪还是继续保持为好。他们已被扣减、降低了的薪金,一般应予恢复,即除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不恢复、不补发外;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包括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一律恢复原来的薪金,并补发被扣减的部分(估计需补发二亿八千万元)。

  六、关于生活福利待遇问题

  1.病假期间工资和医疗待遇问题。一九五七年国务院规定,对股金两千元以下和以上的,加以区别对待。我们认为,现在定息已经结束,资产阶级分子在企业工作年限一般都在二十年以上,建议改变一九五七年的规定,对他们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生活困难情况或病假时间长短,按照本人工资发给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过去已经按职工待遇办理的,不改变。医疗待遇,均可参照所在单位职工办法办理。  2.在职资产阶级分子非因公死亡的待遇问题。按一九五七年国务院的规定,低于一九六二年国务院对退休资产阶级分子的死亡待遇。我们建议,在职资产阶级分子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应与退休资产阶级分子死亡待遇一致,即均可参照所在单位职工的待遇办理。

  3.退休仍按一九六二年国务院规定执行。过去没有照办的,要改正过来,被扣减的退休费应予补发。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已修正]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