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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摘录)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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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的,能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恢复原来工资级别。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不补发工资,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给予必要的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补发工资。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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