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关于在平反中对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省革委会指示,各地在冤、假、错案平反中对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适当补助。

  一、在冤案中因受迫害而死亡,致使家庭生活发生较大困难的,或因殡葬死者而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二、在冤案中因受迫害而致伤残,影响劳动的,或因医治病残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中有些特殊困难的可以适当多补助一些

  三、因被错判服刑,释放后,在参加分配或安排工作以前生活上有困难的。

  四、因受冤被长期隔离审查,或被长期拘留,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由于受冤审查,其房屋、家具等被占用的,原则上谁占用谁退赔;如房屋急需修理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并由物资部门帮助解决必要的建筑材料。

  经费来源,各县可在机动财力中安排,为了照顾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市革委会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数字将由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商定后下达),增加在一九七九年社会救济费支出预算指标内。上述款项,统由民政部门根据党政领导机关或指定的部门批准拨付,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其他开支。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关于在平反中对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