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月28日决定
一、缔约各方认识到,欠发达缔约方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施其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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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规划和政策的措施,除了建立某些工业外,也可能包括发展新的、或改变
或扩大现有的生产结构,以便按其经济发展的优先次序,更充分、更有效地
利用资源。因此,它们同意,一个欠发达缔约方为达到上述目标,可按第十
八条第一节规定修改或撤消总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减让。或者当符
合总协定其他的措施实际上不能达到这些目标时,可引用第十八条第三节的
规定,包括下面规定的额外灵活性在内。在采取这种行动时,有关欠发达缔
约方应适当考虑总协定的目标以及避免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造成不必要损害
的需要。
二、各缔约方进一步认识到,在一些异常情况下,延缓实施欠发达缔约
方希望按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节规定采用的那些措施,可能增加它们实行为
了上面所指目的的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的困难。因此,它们同意,在此种情
况下,有关欠发达缔约方可背离第一节和第三节的14、15、17和18款的规
定,在通知后立即临时性采用想采取的措施,其背离程度以采取该行动所必
需为限。
三、不言而喻,第十八条绪言部分及其第一和第三节的所有其他要求以
及这部分的附件一中所做的说明和补充规定,将继续适用于与本决定有关的
措施。
四、各缔约方应根据本协定运行所得来的经验重新审查本决定,以便确
实本决定是否应该延长、修改或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