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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革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现将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退休费标准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可参照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职工的标准办理。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二、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应按二十五元发给。

  三、已经实行保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变动;如保养费过低,生活有困难,可以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费连同保养费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元。

  四、退休费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实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在企业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即税前列支)。

  五、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按在职人员的办法对待,仍在企业的公益金中列支(可按退休费总额另提取百分之七点五至十的公益金,由商店统一掌握使用,不足部分作费用列支)。

  六、合作商店人员死亡、退休、退职后,可以补充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合作商店工作,具体办法按有关自然减员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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