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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省人大常委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密切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及时反映全省各条战线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发挥委员和代表的作用,以加强民主集中制这一国家制度,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改进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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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委员的联系

  1、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定全省重大事项。

  2、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委员进行工作视察,了解研究有关各项工作实际情况与问题。以小型的、专题性的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3、组织委员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一些重大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活动。

  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委员提供《会报》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委员对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要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研究或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与人民代表的联系

  1、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要亲自接待和处理一些代表的来访来信。

  2、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到基层工作时,要访问所在地的省人民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

  4、建议各市、县组织本地区人民代表活动时,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向代表作重要的报告和传达上级重要的指示精神或文件时,也请通知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

  5、省人民代表可以采用通信等形式,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和处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省人民代表提供《会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省人民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

  1、省人民代表要经常与自己选区的群众或本地、本单位以及同行业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就地按照法律、法令、政策合理解决;重大问题或带有全省性的问题,和当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民代表要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4、要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并起带头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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