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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联系的决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加强与省人民代表的联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实际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重大问题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使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工作能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决定通过以下办法加强与省人民代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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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代表联络处,经常研究加强、改进与人民代表的联系,接待人民代表的来访,处理人民代表的来信,处理代表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群众意见和要求;

  (二)省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以及常务委员到各地工作时,要访问代表,征询意见,或邀集代表座谈;

  (三)委托有关代表对某些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议议题,邀请某些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五)编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汇集省人大常委会各次会议的综合报导,通过的决定、决议、议案、任免名单,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发给每个代表;

  (六)编印省人大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分期分批将提案办理结果编印成册,发给每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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