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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1980年内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建议》,决定在1980年内,除一般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外,对个别重大、复杂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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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侦查过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期限侦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对被告人延长羁押期限的,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对于起诉过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期限办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

  三、对于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期限审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分别延长办案期限,对一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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