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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年来,有些市、县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的私房买卖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还是有不少地方没有恢复这项业务;已恢复的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私房买卖正常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镇的私有住房属于生活资料。允许私房买卖,既体现了国家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又可以调动私人修建房屋的积极性,调剂住房余缺。因此,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了私房买卖业务,目前仍未恢复的都应恢复;撤销了私房买卖管理机构的,也应相应恢复,并加强领导和管理,把这项业务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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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私房买卖业务,是为了使城镇居民在住房上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私房买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的产权清楚,没有争议,并有合法的产权证,证明其产权归属。

  2.房屋是为自有自住房或业主外迁不需居住的房屋;如是出卖已出租之私房,一般讲原租户可优先购买,买卖双方都不得迫迁住户,可通过协商达成搬迁办法和时间。

  3.买房人必须是房屋所在城镇的居民(不含郊区农村户口者),买房应该是为了自住自用,严禁转手倒卖搞投机倒把活动。

  三、私房买卖应通过私房交易所(没有设置交易所的城镇,通过房管所)进行。个人需要买房或卖房应先向私房交易所(或房管所)办理买卖房屋申请登记,同时缴交房屋产权证和有关证件。由私房交易所(或房管所)审查产权、协商价格,积极帮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方案,报市、县房管部门审批后,安排成交,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亲朋之间、买卖双方互相说合的,也该通过交易所审查,报经批准后,才得成交。文化大革命以来,停办买卖业务期间,买卖的房屋,各市、县应限期登记审查,符合上述买卖条件的,准予补办手续,房管部门恢复私房买卖业务后,一律不得私相买卖,私相买卖的,一律不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私房买卖按房管部门核定的申报价格成交,不得以多报少,隐匿产价。凡匿报产价者,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罚款、补税。情节严重的,房管部门有权按其申报价格收购归公。

  五、私房买卖经纪人,早经政府取缔。但文化大革命、停止私房业务以来,社会上又有些人通过介绍房屋买卖,索取介绍费、手续费。恢复私房买卖业务后,个人不得收取私房买卖手续费或介绍费,否则其所收款项一律没收归公,并送交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为了便于城镇居民通过房屋买卖调剂住房余缺,私房买卖原则上应在居民之间进行,除了与公房、经租房相连的私房,为了便于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红线以内的私房,可以由房管部门收购外,如有特殊原因,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单位也可购买。

  七、私房买卖,应按规定交纳契税,为了妥善解决私房买卖管理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房管部门可按省建委、省财政局粤革建(1979)256号《关于抽提契税手续费的通知》。抽提代征契税的百分之二十的经费,设置房产交易所的市、县除了抽提代征契税的百分之二十的经费外,还可按《中南区城市房地产交易所试行办法》的规定,收取卖价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买方担负六成,卖方担负四成。

  八、华侨、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房屋,按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件转发的《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办理。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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