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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行火葬、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摘录)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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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殡葬改革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运用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机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火葬是既科学又卫生,也很经济的殡葬方法;宣传实行火葬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好处;宣传中央、省委的指示和各级政府对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的有关规定。宣传的重点要放在城镇和近郊公社。在这些地方,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发动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公社,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丧家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真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

  二、各级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殡葬改革的表率。自己的亲属死亡后,要带头实行火葬,不搞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从俭办丧事。

  三、凡有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即城市、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平坝、丘陵等地区),不论机关、学校、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还是城镇居民、农村社员,死亡后应实行火葬。目前尚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也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殡葬改革,反对丧葬中的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如丧家要求火葬的应予支持,并积极帮助组织运输工具,运尸到火葬场火化。对于少数民族,应尊重其民族习惯,不能强求一律。

  四、在有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得加工、制造和出售棺材,不得提供制作棺材的木材、水泥等物资。

  五、在有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干部、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本人死亡后,其家属坚持要土葬的,单位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追悼仪式;党员、干部、职工对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属死亡后,不听劝阻,坚持搞土葬而造成的经济困难不予补助。

  六、农村社队,对于实行火葬的社员,要积极支持,并在办理丧事中予以适当帮助和提供方便。对于那些本应火葬,但不听劝阻,坚持土葬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补助。

  七、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葬坟。

  八、今后国家征用土地中涉及的墓地,应采取平地深埋或起骨火化的办法处理。在有条件实行火葬地区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不准在征用的土地内埋尸砌坟。

  九、对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端公、道士、阴阳等迷信职业者的活动,应予取缔。

  十、各地要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搞好火葬场的建设。对那基础好、火化率较高的火葬场,应继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把它办得更好;对那些具有发展条件,但火化率长期上不去,亏损较大的火葬场,应分析原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火化率,并可通过扩大服务项目等办法,增收节支,逐步改变面貌;对少数火化率很低,发展条件也很差的火葬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紧缩编制,减少人员,积极广开其他生产门路,增加收入,减少补贴。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是一项移风易俗的艰巨复杂的任务,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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