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已被修正]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

第六条 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

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的,其子女商定为汉族的,则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八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包头市住宅统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