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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补充决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适当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补充建议。会议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是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应认真执行。但是,各地在执行中,确有极少数刑事案件,按规定的期限延长后,仍不能办结。为此,特作如下补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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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极少数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办结,需要再延长办案期限的,应从严控制;在1982年至1983年内,报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二、对需要再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地、市、县公安、检察机关和省公安机关办理的侦查、起诉案件,须逐级报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地、市、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须逐级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自办案件,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三、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本决定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对各地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审批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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