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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节约能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转发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的通知》精神和“天津市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制定《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如下:

  一、汽车更新范围和标准

  从提高效能和降低油耗出发,对社会上拥有的各种载重汽车、军用越野车、小轿车、大中型客车以及各种类型的专用汽车(包括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邮政车、冷藏车、油槽车等),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更新。

  1.经检修或改换零部件后,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高于下列指标的各种汽车:

  汽车类型      代表车型     百公里油耗(升)
    八吨载重车     JN150      24(柴油)
    五吨载重车     Ea140      28
    四吨载重车     CA10       29
    二吨半至三吨载重车 NJ130      20
    二吨载重车     BJ130      17
    四轮驱动越野车   BJ212      17
    二轮驱动越野车   BJ212B     15
    小 轿 车     SH760A     14

  大中型客车和各类专用车辆按所采用的底盘比照执行

  2.已行驶五十万公里或已经过三次大修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虽能修复,但一次修理费用预计达到新车出厂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车型老旧并已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国内无配件供应来源,又不宜修复或进行技术改造的。

  5.技术状况低劣,不堪使用,无法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

  军队的汽车更新,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更新汽车的技术鉴定

  更新汽车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天津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印发“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简称八联单)。

  三、旧车回收

  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淘汰报废的汽车,一律交市物资回收公司经营部门收购,并由回收部门出具收购旧车凭证,据以批供新车。回收部门对收购的旧车,必须解体,一律按废钢铁回收作价办法计算。已回收的旧车不准再转卖,也不得用旧零部件再拼装整车变卖。

  更新单位交售旧车时,发动机、变速机、前桥、后桥、车身、车架等总成要基本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拆留。交通运输部门和拥有百辆以上车辆的大型车队更新车辆时,除车身、车架必须交售外,其它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可酌情拆留自用。

  四、新车分配和供应

  用于更新的汽车,原则上采用国产汽车,由用户择优选定车型,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交售旧车凭证向下列单位办理新车批供手续:

  1.大客车由市建委负责批供;

  2.救护车由市卫生局负责批供;

  3.消防车由市公安局负责批供;

  4.邮政车由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批供;

  5.火葬车由市民政局负责批供;

  6.散装水泥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批供;

  7.载重汽车及其它改装车由市物资局负责批供;

  8.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和载货量一吨以下的双排座两用车)由市计委负责批供,并按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程序办理准购手续。

  批供部门要按更新车辆单位提出的车型进行安排。安排不了的,更新车辆单位已找到资源的,经批供部门同意可自购。

  根据现行物资分配管理办法,中央直属、直供单位和各地区驻津单位所需要的更新汽车采取划转指标或直接供货办法,由各批供部门办理批供新车手续。

  五、更新汽车所需资金来源

  1.企业留用的折旧费;

  2.企业留用的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

  3.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4.行政事业单位可在包干经费内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开支。

  如上述资金仍不够购买新车时,可持已办妥批供新车的“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第五联),向当地开户人民银行申请中短期设备贷款。用以后年度的上述几项资金归还。归还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六、更新汽车必须按计划执行

  从现在起,更新汽车要逐步编制计划。各主管委、局,按分工管理的不同车种,组织各区、县、局由下至上编制汽车更新计划,经与资源平衡后下达并送市计委备案。

  七、更新汽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更新汽车要与封存汽车结合起来,凡已经封存,其耗油量高于本办法第一条标准的车辆,不得再启封使用。对已经封存,但不属于报废范围和报废标准的车辆,可启封用于更新。具体工作由市社会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

  2.更新汽车要与车辆总检工作结合起来,凡总检不合格或没经总检的车辆,一律不得再行驶。

  3.对已列入更新计划并落实了资金来源,仍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要停止供油,吊销牌照。具体工作由各主管委、局会同公安局、石油公司、物资回收公司办理。

  八、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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