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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建设局关于颁发《城镇房屋拆迁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城镇房屋拆迁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城镇房屋拆迁试行办法为了把我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搞好,使城镇建设能够按总体规划顺利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城镇建设得更加合理,以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城镇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城市范围内的一切空地、街基、房基都属国家所有(不含郊区生产队土地),镇的土地除按规定属集体所有者外,均属国家所有。因此,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在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定点范围内的一切地面建筑都必须服从搬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或借机索取高额资财。对无理取闹,经教育仍不服从者,可由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公安、街道组织等强行拆迁,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搬迁户负责。

  二、拆迁房屋必须贯彻“先建后拆”和“妥善安置”的原则;同时,要遵守谁拆由谁负责安置与补偿产权所有者的规定。

  三、拆除公用房屋,建设单位应回建同等数量与质量的房屋给产权所有单位;或通过双方协商,合理评价,把资金与材料交由被拆迁单位自建。如另建需要基建计划指标,一般应由建设单位解决。拆除住宅,建设单位应负责安排好拆迁户的住房。拆迁户搬住新房标准,可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计租标准按产权所有者统一标准收取。拆迁户住用当地房产部门所管的公房,经所在单位同意,凭房产部门证明,按规定享受其房租补贴。

  四、拆迁私人房屋。第一,可以采取征购安置的办法。被拆除的房屋折价或补偿的标准,应按当地制订的统一标准,合理评定。没有制订统一办法与标准的地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城建局备案;第二,也可采取由建设单位负责另外选点回建或调换相当质量与数量的房屋给拆迁户,或折价由拆迁户自建。私人房屋被征用后,原房主必须将原房产所有权证件交回当地房产部门,并重新办理好有关手续。

  被拆迁户搬家,建设单位应以每户常住人口平均计算,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搬家费。被拆迁户所在的单位应凭搬迁证明给其一至三天公假。

  对自愿主动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房的被拆迁户,建设单位可按户型大小,从搬迁之日起至通知搬回之日止,每月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偿费。

  五、搬迁户可以优选购买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并在售价上给予适当优待。

  六、凡不遵守市镇规划管理,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违章建筑,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给补偿;在一定期限内本人不拆除,影响建设进度者,有关单位可以组织人员拆除,以所拆旧料抵工。

  七、已经征用或征购了的公私房屋,原主不得损坏或拆除,违者要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八、拆迁社队集体房屋或社员私人房屋,建设单位应与生产队(生产大队)和社员协商,按规定合理评价,并按期支付款项与建筑材料,由生产队(生产大队)或社员按社队规划易地自建。

  九、凡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大公无私,执行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对违法乱纪或营私舞弊者,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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