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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99号《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为适应厦门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地进行建设,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鼓励建设单位到小城镇去;有利于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市政维护的资金来源,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实行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开发,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城市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先建设基础设施的科学方法,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先行条件。

  第二章 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凡在厦门本岛、鼓浪屿、集美镇、杏林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均应征收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综合开发的形式,分为成片统一开发和分散个别开发两种。统一开发的内容包括开发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场地平整以及建设用地外部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绿化的勘察设计与建设。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绿化等,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分散个别开发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用地外部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绿化等。

  第六条 综合开发费包括:土地征购和农作物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建筑(构筑)物拆迁费、场地平整费、市政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污水、排放、供电、绿化等)的建设费、勘察设计费等。

  第七条 综合开发费的征收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办法。在一般情况下,远郊区应低于近郊区,新市区应低于旧市区,一般市区应低于繁华市区,繁华市区应低于鼓浪屿。

  第八条 在员当新市区和东渡港区,按综合开发费征收;其他地区,按公共设施费征收。

  第九条 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排水工程、城市防洪等),免征开发费;教育及社会福利事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其他一切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应一次缴纳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员当新市区的由该新市区开发建设公司征收,其他地区的均由市规划管理局征收。

  第十一条 除员当新市区外,本规定颁布以前已批准征用的土地,均不再补交开发费。已在员当新市区征用土地的单位,凡未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0]137号文缴交每平方米三元的公共设施费者,一律如数补交。一时交清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交清。长期不交者,应作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征用后,如果满六个月而未使用,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无偿收回,另予安排”。这种无偿收回,也包括已缴交的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一律不退还。

  第十三条 一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单位,应在本规定颁布之后三个月内自行退出,确实需要使用土地者,应在本规定颁布后一个月内按《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城市规划管理局办理用地申请。如获批准,应按本规定缴交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未获批准的,在通知后三个月内应自行退出,逾期不退者,派工拆除、罚款,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二至三年可视情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征收的综合开发费和公共设施费,一律上缴市财政,作为特种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开发工程和公共设施工程均应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有关征地补偿和拆迁等问题,均按《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外资工程(包括中外合资)建设用地的收费办法,按《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关于客商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试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厦门市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公共设施费征收标准

  ┏━━━━━━┳━━━━━━┳━━━━━━━━━━━━━━━━━━┓
  ┃  地 区  ┃ 开 发 费 ┃     备      注     ┃
  ┃      ┃元/平米用地┃                  ┃
  ┃ 员当新市区 ┃  60  ┃东至莲岳路,西至湖滨西路,南至旧海岸┃
  ┃      ┃      ┃线,北至仙岳山,仙洞山南坡。    ┃
  ┃ 东渡港区 ┃  60  ┃东至狐尾山、仙岳山西坡,西至海边,南┃
  ┃      ┃      ┃至湖滨北路口,北至麻疯山西端。   ┃
  ┕━━━━━━┴━━━━━━┴━━━━━━━━━━━━━━━━━━┙

厦门市建设用地公共设施费征收标准

  ┏━━━━━━┳━━━━━━┳━━━━━━━━━━━━━━━━━━┓
  ┃  地  区 ┃ 公共设施费 ┃     备      注     ┃
  ┃      ┃元/平米用地┃                  ┃
  ┃ 杏 林 区 ┃  35  ┃                  ┃
  ┃ 集 美 镇 ┃  35  ┃                  ┃
  ┃ 近 郊 区 ┃  40  ┃包括祥店、金山、穆厝、枋湖、钟宅、县┃
  ┃(江头以远)┃      ┃后、安兜、高崎、殿前、寨上等(详见示┃
  ┃      ┃      ┃图)                ┃
  ┃ 近 郊 区 ┃  70  ┃包括莲坂、洪山柄、前埔、何厝、湖边、┃
  ┃      ┃      ┃蔡塘、后埔、吕厝、江头等(详见图示)┃
  ┃ 一般市区  ┃  90  ┃                  ┃
  ┃  繁  华 ┃  100 ┃包括中山路、中华路、公园南路、虎园路┃
  ┃  市  区 ┃      ┃思明南路(镇海路口至思明北路)、思明┃
  ┃      ┃      ┃北路、公园东路、溪岸路(至厦禾路口)┃
  ┃      ┃      ┃新华路、思明东路、思明西路、升平路、┃
  ┃      ┃      ┃镇海路、同安路等路中心两侧各100M┃
  ┃      ┃      ┃范围。               ┃
  ┃湖滨西路北端┃  120 ┃自岸线进深150M范围。      ┃
  ┃至湖里山沿岸┃      ┃                  ┃
  ┃地区    ┃      ┃                  ┃
  ┃ 鼓 浪 屿┃  320 ┃                  ┃
  ┃ 私人住宅  ┃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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