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昆明市公有旧住宅出售给个人试行办法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82〕国字60号《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和中央关于“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和省人民政府〔1984〕17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各自管房单位、官渡、西山区以及各县的所属直管公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出售范围:

1、凡属我市四个范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公有旧住宅,除代管产、托管产、产籍不清楚、落实政策的房产、平房、以及主要街、道三层(包括三层)的旧住宅,原则上均可出售。具体由房地产管理局掌握。

2、凡产权原属官渡,西山区各县直管的公房出售范围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出售对象和条件。

1、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自住为目的,均可申请购买在本地区范围的公有旧住宅。

2、每户购买旧住宅的面积,按正式户口平均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十六平方米的,单位给予补贴;超过购房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按售价的全价购买。已办独生子女证的户视其情况可增加壹人计算。

三、出售价格:

旧住宅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质论价。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落(如市区、郊区)以及交通条件,经济繁荣程度、质量、朝向、层次,环境等差异有所区别,具体价格另定。

四、付款办法:

1、购买旧住宅的职工、居民、采取个人全价购买和单位补贴的办法;单位补贴原则上下得超过售房总额的三分之二。

2、无工作单位补贴的个人购买旧住宅,应全价支付。

3、个人购买旧住宅,采取一次付清优惠的办法(单位补贴部份,不予优惠)。

(1)个人出全价购买一次付清者,按售价总额优惠20%。

(2)单位补贴三分之一,个人出三分之二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分优惠15%。

(3)单位补贴三分之二,个人出三分之一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份优惠10%。

4、个人购买旧住宅,一次付款有困难者,可向当地银行贷款解决。

五、房屋产权

1、个人购买的旧宅,产权归购房者所有。购房价款交清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机关发给产权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可以继承。

2、个人所购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服从。

3、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优惠购买的旧住宅,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六、购房手续:

1、住户以自愿和自住为目的,均可向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购买旧住宅的申请,报经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并签订买卖合约。

七、房屋修理:

1、自用部份的修理费用,由个人自理。

2、共用部份的修理费用,由产权者合理分摊。

八、售房收入使用范围:

所售房屋的房款一律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收取,用于房屋的更新再生产,专款专用。

九、有关规定:

在补贴优惠出售旧住宅的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投机倒把、高价出卖,转租转让等非法活动,干扰坡坏本办法实施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在实施中,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补充。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下一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期限的决定[失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