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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手续

  第四章 综合开发费的使用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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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工业公司,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南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有关条文规定,特制订《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关于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就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的问题,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未纳入统建的建设项目,依照《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中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均须收取综合开发费。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手续,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收取综合开发费,目的是为了偿还我市多年来城市建设的“欠帐”。用以改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水平低、交通拥挤、排水不畅、住房紧张、城市环境差、邮电设施落后、新区商业网点少,以及群众生活不便的状况。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取综合开发费,按地段范围、建筑面积、土地类别、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投资来源等不同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第五条 根据我市不同地段,划分为以下三个范围。

  第一范围:以八一广场为中心,东至洪都大道东边路沿石一百公尺以内;南至三店西路南边路沿石三十公尺以内;西至沿江抚河;北至青山路地段的李家庄以内。

  第二范围:自洪都大道东边路沿石一百公尺往东至五干一分渠以内;自三店西路南边路沿石三十公尺往南至朱姑桥以内;自青山路地段李家庄往北至富大有堤。朝阳地区:东至抚河;南至将军渡闸;西至赣江东;北至新州尾。昌北地区:瀛上桥以南,市区与新建县交界处;东至鱼目山闸。

  第三范围:除上述两个范围外的地段为第三范围。

  以上三个范围具体分界线,按审定的城市详图为准。

  在各个范围内,收取综合开发费的原则是:

  1.若在第一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不论是否需征用零星土地,只按建筑面积收取综合开发费。

  2.若在第二、三范围内,如需征用土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按征用的土地面积收取综合开发费。

  3.若在第二、三范围内,不需征用土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只按建筑面积收取综合开发费。

  上述三种情况的综合开发费,再按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减免原则,综合考虑收取。

  第六条 按建筑面积收费,采用依建筑层次逐层递减的办法。以第一层为起点,每平方米收费六十元。以后逐层的减收幅度为十分之一,即从第十一层(含第十一层)以上建筑面积不再收取综合开发费(见下图)。地下室可以免收。

  第七条 按土地类别收费,根据土地不同类别,每亩分别收费如下:菜地五万元,水田四万元,旱地三万元、山地二万元,荒山(草山)一万元。

  第八条 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予以免收或减收。

  属下列项目可全部免收:

  第十一层 0

  第 十 层… 6元/M2

  第 九 层…… 12

  第 八 层……… 18

  第 七 层………… 24

  第 六 层…………… 30

  第 五 层……………… 36

  第 四 层………………… 42

  第 三 层…………………… 48

  第 二 层……………………… 54

  第 一 层………………………… 60元/M2

  拨款

  1.国家和省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的全部建筑项目(即交免建筑税的项目);

  2.有利于我市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建设项目:

  3.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配套的城市供水、排水、煤气、邮电、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和治安、消防、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4.各类学校的教育设施、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体育馆、科技大楼、教育培训中心、医院医护设施的建设项目;

  5.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搬离城区迁往郊外的建设项目;

  6.经批准的单位和私人按原面积旧房翻修和危房改造项目,以及市房管部门所管公房需增加层次或扩大建筑面积的旧房、危房改造项目(但单位和私人若扩大面积仍须按新增面积收费);

  7.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房管部门给予住宅补贴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试行补贴出售的商品房项目;

  以上第2、3、4、7款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属下列项目可部分减免:

  8.外地来我市投资兴建或与我省、市合资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免综合开发费的二分之一;

  9.属于更新改造措施或基本建设项目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建筑,经主管市长批准可以免收或减收综合开发费。

  上述第2、3、4、8款的建设项目中,对住宅、食堂、车库、俱乐部、招待所等生产、生活附属建筑在一、二、三范围内仍应收取综合开发费,不予减免。

  若一栋建筑物为综合性质,则应按比例审定收费。

  第九条 按不同地段减收综合开发费。以本细则第五条划定的三个范围为准:

  在第一范围内,综合开发费不予折减;

  在第二范围内,只收取综合开发费的三分之二;

  在第三范围内,只收取综合开发费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收费手续

  第十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城乡建设局及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分别收取,统一在市建设银行设立专户,其收费手续是:

  1.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综合开发费,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定收费金额,建设单位向市建设银行交款,然后凭银行收款凭证,由市城乡建设局发建筑施工执照。

  2.按土地面积收取的综合开发费,由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核定收费金额,建设单位向市建设银行交款,然后凭银行收款凭证,由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建设单位如不按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市城乡建设局有权拒绝发照,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和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将各单位缴纳的综合开发费,以及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登记造册,由市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缴纳了综合开发费并领取施工执照或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遇有情况改变,应及时分别向市城乡建设局和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申报,补交或收回综合开发费差额。

  第四章 综合开发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收取的综合开发费由城建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编定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开发费的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向全市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收取综合开发费的意义和作用,并管好、用好综合开发费,使之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在编制基建项目预算时,应将综合开发费用列入资金计划,以确保综合开发费的及时缴纳。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无理阻挠综合开发费的收取。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八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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