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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改变随地吐痰这种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必须认真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月二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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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随地吐痰者,要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

  对禁止随地吐痰不力的单位,要比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三、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普遍设立卫生监督人员。本市的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认真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罚款。

  各单位要发动群众,广泛监督,人人有权制止随地吐痰。

  四、对随地吐痰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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