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三条 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 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清。

  第六条 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失效]
下一篇: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