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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以下简称随地乱扔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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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随地乱扔乱倒的,要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对随地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废包装物、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者,令其就地清除,并罚款五角。

  对随地乱倒垃圾、污水和其它污物者,令其就地清扫干净,并罚款一元。

  对禁止随地乱扔乱倒不力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不按限期改正的,加重处罚。

  三、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结合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严格执法。

  四、对随地乱扔乱倒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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