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的报告》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同意在省未下达征收管理费的具体办法之前,按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征地费用包干使试行办法》和省计委、省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省成套局、省物资局去计办〔1984〕14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取征用土地管理费。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二、征用土地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按市房管局所报意见执行

三、凡没有建立征地管理机构的县区,要按规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人员编制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附件:

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的报告

(市房管局市房〔85〕字第11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一九八四年六月国家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征地费用包干使用试行办法》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按征地费用总额2~4%交付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款专用”,第十条“管理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借用、招雇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其它必要费用”的规定及云南省计委、省城乡建设环保厅、建设银行省分行、省成套局、省物资局云计办〔84〕1402号文件,第五项“实行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用的办法”“县、市收取的征地费用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用地单位“按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到四向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交付管理费”,“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收取的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用和上交省、地区(州、市)地管理机关”的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的地政管理,统一收取征地管理费,专款专用,按比例合理分配,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秩序,经研究拟定收取征地管理费办法如下: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的4%计取。

二、昆明市近郊官渡、西山两区的征地管理费,由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统一收取,50%回返官渡、西山区,50%由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留用,并按规定上交和划拨给市有关单位。

三、各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50%上交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留用50%,上交的费用由地政处统一按比例上交和划拨给市有关单位。

四、各县留用的征地管理费用和回返给区上的征地费用,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回返给办事处、乡、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决定。

五、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农牧渔业部文件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六、本办法下达前各县区所收的征地管理费今年底一次决算上交,从八六年开始按季度决算上交和回返。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云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下一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茨坝镇第一期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的意见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