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传统文化与亚洲立宪主义的产生——— 以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文化分析为中心

[日期:2005-08-24] 来源:《比较法研究》1997年01期  作者:韩大元 [字体: ]
一、序 论

立宪主义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立宪主义历史尽管最早始于西方社会,但它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独占品,不同文化背景与传统孕育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民族精神的立宪主义价值体系,决不能把立宪主义在当代社会中的发展简单地理解为西方社会固有的特性,应提倡立宪主义多样化。在亚洲各国立宪主义实践中,传统文化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明治宪法是亚洲立宪主义产生的一种模式。

明治维新以后,随着西方文明传入日本,在日本的知识界出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作为日本文化背景的东方文化与新来的西方文化之间的比较考察问题。在近代化与宪政模式的选择上,日本“求知识于欧美,欧化而不同化”,在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确定了适合日本的宪政模式。明治宪法的制定与运用不仅反映了亚洲立宪主义产生的一般过程与特点,同时也是立宪主义在亚洲形成的标志。

(一)亚洲社会立宪主义移植的根据与条件

1.亚洲社会立宪主义移植的根据 立宪主义是依宪法治理国家的政治原理或原则,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立宪主义的确立。由于历史原因,立宪主义首先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开始了其丰富多彩的实践。亚洲社会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从内部结构中意识到确立立宪主义的必要性并开始同西方立宪主义接触的。尤其是20世纪40年代后,立宪主义在亚洲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普遍的调整作用。

从西方社会中移植立宪主义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当亚洲社会开始现代化建设时,西方世界已远远走在亚洲各国前面,这些国家不仅有丰富的经济发展经验,而且在宪政建设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经验。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的相互调整功能,对发展中的亚洲国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亚洲最早开始经济现代化的土耳其和日本,为了寻找经济发展的宪政背景,曾以比利时宪法和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在宪政实践中逐渐确立了立宪主义体制。可以说,经济现代化必须伴随立宪主义的现代化,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第二,立宪主义的确立是亚洲社会改革的主要内容。亚洲社会是单一性与多元性的统一,传统因素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广泛而深刻。通过立宪主义原理的运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结构内部不适应社会改革的因素,确立宪法的调整机制,使社会改革的各种措施具有合宪性。中国、日本、韩国、东南亚、西亚的大部分国家在初期的社会改革中首先遇到了立宪主义体制的选择与具体运用问题。一般来说,社会改革成功的背后存在着适宜的立宪主义因素。

第三,殖民主义的痛苦经历使得广大亚洲国家迫切希望建立反映本国传统与主体意志的立宪主义体制。在亚洲,除日本、泰国等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都经历过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统治,其时间长达几十年,甚至几百年。这种殖民统治不仅唤起了亚洲人强烈的民主主义思想,而且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立宪主义的价值。当时亚洲的知识阶层认为,西方的强盛与西方立宪主义密切相关,亚洲的落后则在于,国家没有主权和缺乏立宪主义原理的运用。

2.移植西方立宪主义的条件 对立宪主义的追求只是一种观念形态或人们内心向往。把立宪主义的理想变为立宪主义的实践,还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亚洲社会中存在着这种条件。

首先,在亚洲传统结构中尽管不存在完整的立宪主义形态,但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曾存在过立宪主义的部分因素。正是这些因素,促进了立宪主义在社会中的现实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陌生感”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结构性震动。换句话说,在西方立宪主义移植以前,亚洲一些国家中已存在有限的立宪主义因素。这些因素有的是政治因素,有的是宗教或文化因素。如泰国的立宪主义历史可追溯到拉摩7世王时代。7世王于1932年在王朝建立150周年纪念典礼上曾宣布向立宪制转变,这一宣布是基于泰国固有法中类似于立宪主义的部分内容。又如,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的人权保障在不少亚洲国家传统结构中便已存在。村落自治是亚洲传统的基层民主形式,表现了亚洲固有的民主主义。从这种意义上讲,韩国早期存在的“洞会议”则相当于雅典民主制形式。可见在亚洲传统社会中存在着立宪的政治因素基础。

韩国教授崔大权在研究立宪主义历史时,指出,在亚洲传统社会结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过立宪主义因素,有些甚至行使了立宪主义的部分功能。比如,朝鲜时代的“民本思想”与“为民思想”(forthepeople),尽管不同于以基督教为基础的西方近代立宪主义,但在当时的限制君主制条件下,权力的受限制与人权保障也有一定条件;他把当时的立宪主义称之为“贵族治政的立宪主义”。按照他的观点,传统东亚社会中虽没有建立立宪主义制度,但儒教的政治道德体系在一定条件下起到了立宪主义的功能。也就是说,立宪主义的道德基础在传统社会中仍发挥其作用。

宗教或文化因素在立宪主义移植中起着重要作用。在1948年初巴基斯坦制订宪法时,真纳总督明确提出,未来宪法既不能有悖于沙里亚的精神,又不能仅以宗教律法为基础。这种折衷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了以后立宪主义的原则。而沙里亚与宗教律法应理解为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因素。印度尼西亚宪法的思想与理论基础是潘查希拉民主制(DemokrasiPancasilaSis tem)。这种在印尼传统社会中早已存在的民主制与西方民主制中的合理因素的结合,产生了富有特色的印尼立宪主义。李洪九教授在分析西方民主主义在亚洲移植过程时曾指出:“从总体上讲亚洲的民主主义是从西方移植的,但这一结论并不否认亚洲传统与政治文化中存在过民主主义因素。亚洲政治的发展中保留着不少特有的民主思想与制度。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亚洲传统社会结构,随处可见立宪主义萌芽因素,证明它们的确在立宪主义移植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

其次,立宪主义移植是亚洲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客观要求。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是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即制定合乎实际的宪法规范,然后依靠制度或原则的力量实现宪法规范的精神。大多数亚洲国家把制宪视为民族主权、国家统一与繁荣的标志,热衷于从法律形式上确立宪法。对宪法价值的普遍认可是立宪主义在亚洲社会中得以普及的重要原因。日本的明治维新、中国戊戌变法、泰国立宪改革、韩国的民族独立运动,都可视为建立立宪主义体制所做的努力。

第三,亚洲宪法文化具有同化能力。立宪主义移植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法文化本身是否具有同化能力是评价移植效果的标准之一。同化主要指本国的宪法文化对他国的宪法文化的吸收和消化。文化背景是影响立宪主义性质的重要因素,因此,不同文化类型之间立宪主义的差异是较大的。东西方价值观的差异,个人本位与团体本位文化的冲突,给移植过程设置了不少障碍。但是,亚洲文化除排他性外,更多地具有包容性,可以在文化的选择和竞争中强化宪法的现实适应性。在亚洲文化中东亚、东南亚文化比西亚文化对异质文化的同化能力更强一些。当然,同化能力并不能自发地发挥作用,它需要实施移植的主体的能动作用。统治者对被移植的立宪主义性质和特点的认识,对于提高移植的社会效果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异质宪法文化的同化能力是亚洲立宪主义的一大优势。

第四,立宪主义在亚洲的移植与亚洲宪法思想发展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大多数亚洲国家的知识分子,主要是通过西方的实践了解了立宪主义,并以各种方式宣传了立宪主义原理。特别是直接承担立宪任务的学者和政治家们,曾经到西方国家留学,从观念到实践,比较熟悉西方立宪主义原理,普遍主张引进西方立宪主义。

(二)西方立宪主义思想在日本的移植

日本的近代化是日本社会内部历史发展的产物,但移植欧美近代文明是日本近代化的不可缺少的历史条件。日本人从江户时代起,通过西洋的书籍介绍了欧美的议会制度,逐步接触了立宪主义思想的原理与制度。

开始学者们所理解的立宪主义是议会制,只知道通过会议决定议事,没有认识到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由多数党组阁等。

在日本最早介绍欧美议会制度的学者朽木昌纲。他在1789年(宽政元年)出版的《泰西舆地图说》一书中介绍了英国议会,说“为国中诸官人集中议论政事的衙门”。他把议会当作衙门,把议员当作“诸官人”。1825年(文政8年),吉雄宜在《暗厄利亚人性态》中把国会译为“大会”,说议会是“指遇有大事时国中人集聚来评决的会”。青地林宗于1827年所写的《舆地志略》中把国会译为“政府”。1857年箕作阮甫的《八 通志》中把国会称作“政廷”,上院称“上政省”,下院称作“下政省”,议员称作“官员”。这里把议会看成是一种政府机关。他认为“政廷有立律之力量”,“国王有生杀予夺之权”。其中也有一些接近立宪主义的思想,如“王家之权威亦不能违反国家之定律与政廷之会议”。

从慕府末期开始政府向欧美派遣使节团,直接了解欧美的立宪政体,比较具体地介绍了立宪主义的思想与制度。

1861年福泽谕吉去欧美考察后认为“如政治上,日本称三人以上聚议者为徒党,政府的揭示牌上明记徒党必将为非作歹,极其严厉地予以禁止。而据云英国有所谓政党,青天白日之下争执政权之受授。如斯则英国允许处士横议,直接诽谤现时政府亦不论罪乎?如此乱暴能维持一国的治安,实令人万万不可思议。因丝毫不了解其原因,由此产生种种怀疑”。1864年,筑后守池田赴法考察宪政后认为,西洋各国之风习,本来与我国不同。尤其君民同权之政治,上下两议院之不一致时,虽政府也不能制服,故除向政府交涉外,重要的还在于争取国民之心。1865年,参加使节团的冈田在《航西小记》中说:“议事堂分为二院,一曰上院,一曰下院。上院由宰相等重臣相聚议事,女王亦不时来临。下院由平民相聚议事……全英国不论何事,凡事都必须于议事堂评议。”可见,以使节团赴欧美考察宪政为契机,立宪主义思想的影响日益扩大,比较准确地理解立宪主义的含义和意义。

在近代立宪主义思想的介绍和宣传中,福泽谕吉、津田真一郎、加藤弘之、西周、箕作麟祥等人起了重要作用。如加藤弘之较早地提出了立宪政体的模式。他在《立宪政体略》中,把国家的政体分为君政和民政,并把两者解释为君政有擅制、君主专治和上下同治。他认为“万民共治”与“上下同治”是最理想的立宪政体。君主擅制是“蛮夷之政体,尤为可恶”,而君主专治或显贵专治“虽适合于人文未避,多愚民之国,但随着开化,不得不废弃之”。

可见,从江户时代开始移植的近代立宪主义思想到了文明开化阶段,已超出了各自不同的宪法构想。

二、明治宪法思想的形成与不同的宪法构想

从移植立宪主义思想的过程中,开始涉及了基本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界限,抵抗权等立宪主义的核心问题。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政模式,如何把欧美的立宪主义同日本的传统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一部适合日本国情的宪法是当时不同政治势力争论的主要问题。不同的宪法构想反映了不同政治势力的不同宪法思想,是一种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较量。据家永三郎教授在《日本近代宪法思想史研究》一书中的统计,当时提出的宪法草案共有50多部,主要有自由党左派、改进党,新闻记者,反对民权运动的民间人士,政府官僚等不同层次的势力所提出。这些草案中有些接近立宪主义思想,有些则明显地脱离了立宪主义原理。对立宪主义价值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观念在立宪主义实践中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

在明治宪法思想的形成过程中自由民权派的宪法思想与德国宪法思想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民权派制定的“私拟宪法”反映了一定的激进主义宪法思潮。福泽谕吉等人主张的宪法草案,确立了有关天皇权限的君民共治理念与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体制,规定实行议院内阁制。植木技盛等人制定的“日本国国宪案”第4篇“日本国民及日本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中规定了法律面前平等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条款。在70条中还规定了对政府的人民抵抗权与革命权。从总体上而言,自由民权派的宪法思想的特征是,重视议会的作用,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规定国民的权利与自由。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民权派所要求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目标并不是保障个人权利价值,而是借以强化国力,即从国家主义角度审视人权问题。这一点正是自由民权派宪法思想的局限性。被誉为最激进的植木宪法草案,不仅没有否定皇帝的权限,而且具体规定了皇帝、皇族的内容,表明其宪法思想存在着明显的国家主义因素。

德国宪法思想对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德国宪法思想直接影响明治宪法的法律与文化基础。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是德国型立宪君主制形成的标志。经过1862—1863年的宪法争议,君主权获得了决定性的地位。19世纪德国立宪君主制的主要特点是,否定了基于国民主权及权力分立的英国议会主义原理,确立了“君主主义原理”(monarchischePrinzip),强调国王权力的“国王支配制”(K¨onigsherrchaft)以及君主的积极的中立性。简言之,当时德国宪法思想的核心是君权主义与反议会主义。这一德国的宪法思想主要通过作为明治政府法律顾问的赫尔曼·列士鲁的活动得到了具体化。赫尔曼作为法律顾问,于1878年来日本,1893年回国。这期间,他对明治宪法的制定提出了不少建议,同时制定了一部明治宪法草案,而且在宪法颁布后对宪法运用过程也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因此,他被学者们誉为“对明治宪法的制定及其宪法思想的形成产生直接影响的人物”。赫尔曼宪法思想的基本内容是反议会主义与社会的君主制。他对明治宪法制定所提出的建议,基本上反映了这种反议会主义与君权主义的思想,实际上确立了明治宪法的基本框架。

三、制宪过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由于亚洲走上立宪主义道路的特殊社会环境,制宪过程虽以西方或其它国家的特定宪法为蓝本,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取得了有用的经验,但别国的经验不可能为解决亚洲国家所面临的所有宪法问题,提供现成方案。亚洲文化与传统,从客观上要求在宪法问题上亚洲的特点与西方经验的有机结合。从亚洲国家制宪史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发现,西方或其它国家的宪政经验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起作用,多数国家在借鉴的同时,强调了本国的传统与文化,努力使借鉴的宪法体制亚洲化。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各种经验的总体表现,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基本生活方式。“西学东渐以来,亚洲人在外来文化面前,开始并没有表现出开放的胸襟,不少知识分子以传统文化的价值规范看待传入的西方文化,视之为外夷小技。”人们在冲突中比较文化价值,又在比较中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文化模式。各个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有自己值得自豪的文化遗产,民风、民俗、民德等不仅反映着一个民族的特点,也影响着治理国家的原则与方法。“传统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致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作者认为,传统文化是揭开亚洲立宪主义形成与发展过程规律的一把钥匙。

在亚洲,立宪主义实践获得初步成功的国家通常都比较合理地处理了传统文化与立宪主义的相互关系,在立宪主义体系中尽可能保留了世代相传的、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文化传统。弗里德里克教授在《现代宪法制定》一文中曾指出:“如果宪法不反映纯粹、固有文化的话,必然导致内部的不协调,甚至造成极大的威胁。”在宪法文化上的盲目照搬,不仅不利于宪法体制的现实适应性,而且可能造成宪政精神的崩溃。埃尔曼教授对比较法律文化进行研究后指出,除沙特阿拉伯、阿富汗等极少数国家外,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受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但这并没有排除某些地区本地法律文化的存在,尤其是亚洲和非洲。他举例说,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将其法律予以彻底地西方化,这一点不足为奇,但在进行审判和解决个人间冲突的实际程序中,具有两千年历史的儒家思想模式常常要胜过西方模式。道理似乎很简单,亚洲立宪主义必须反映亚洲人的主体意志,而亚洲人与欧洲人、非洲人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亚洲人生活的文化背景的不同,亚洲人有自己的形成制度与运用制度的传统及相应的模式,因此传统文化仍然为亚洲人日常生活提供规范。

在移植欧美立宪主义思想时,日本重视传统文化的作用,在宪政体制中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因素。当然,这种传统文化中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明治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确定宪政体制是有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原因的。

(一)西方文化与日本传统文化的冲突

从某种意义上说,立宪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反映了文化的要求。明治维新以后,新政府着手于一个“近代国家”建设,为了寻求近代国家的模型,明治政府派出许多代表团前往欧美,据资料记载,代表团先后去了美国、英、法、比、荷、德、俄、丹麦、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历时一年零10个月,耗资达百万日元。在考察各国宪政时,他们发现,东西方传统思想的不同点,认为“西洋人勉有形之理学,东洋人务无形的理学,使两洋国民的贫富不同,尤觉生于此积习。”如大久保希望确立一种“民主政治”与“君主政治”之间的“君民共治制”,这样可以利用天皇的精神权威,巩固新政府中由中下级武士出身的新官僚的统治地位。在日本“不能简单地模仿欧洲各国的君民共和制,当按照我国皇统一系的典例和人民开化程度,斟酌其得失利弊,制定法宪典章”。重点研究欧美各国宪法的木户孝允认为,日本人民知识水平低,制定宪法要靠“君主英断”,普鲁士的情况与日本国情相似,因而断言“尤当取者,当以普鲁士为第一”。岩仓具视在考察中留意欧美各国中封建残余势力的地位和待遇,成为皇室贵族利益的保护者。他强调日本国体的特殊性,要求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政治体制,认为“普鲁士宪法最适于渐进主义”。在当时的欧洲,普鲁士是落后的国家,而且君主权力非常强大。考察团成员们承认英法美等国最为繁荣,但认为其宪政体制不适合于日本国情,同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缺乏内在的联系性,反而在促进国家统一和发展中使用军力和保持强大君权的普鲁士文化更接近于日本。“外来的文化和制度是否适合于在日本建立和发展?它们是否就比过去所接受的土生土长的制度和文化更适合于日本人?这些问题也是存在的。”所以,明治宪法的制定者们采用普鲁士模式时,非常重视传统文化中的国家主义,它又表现为“崇拜天皇的形式”。

(二)普鲁士政治体制中的军事文化与日本军国主义思想的相一致性

1873年3月,宪法考察团会见德国首相俾斯麦时,他曾说:方今世界各国,皆以亲睦礼仪交往,然而皆属表面现象,实际乃强弱相凌,大小相侮。18世纪末叶,普鲁士国家王国不是国家拥有军队,而是军队拥有国家,军队把国家当作军营来使用。日本选择普鲁士宪政模式同这种军国主义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明治宪法体制中,有关军队制度基本上采用了普鲁士宪法“政权”和“军权”分庭抗礼的“二元主义”体制。根据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统率海陆军;对于军令权内阁不能过问,由军部控制;天皇通过军部行使军事大权。这种“政治宪法”与“军事宪法”的二分结构使日本走向军国主义文化,为立宪制度的崩溃埋下了隐患。

(三)普鲁士启蒙绝对主义思想为日本选择宪政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宪政模式的选择往往以一定的宪政思想为其条件。启蒙绝对主义是18世纪后半叶欧洲政治史上出现的特有的一种现象。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欧洲后进国家的“西欧化”和“近代化”。有两个标志:一是把赋予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理论从君主神权论转向启蒙主义;二是重新调整君主和国家关系。通过这一理论,君主“自身的社会作用非人格化”,使绝对主义“朕即国家”这一个人专制向“制度化”的绝对主义转化。美国学者加格拉尔多指出,绝对君主“强调其所扩大的权力乃是国家的权力,并非他们个人的权力,由此获得了这样一种自由,即“可以无限制地扩大国王们行使的权力,而不致被攻击为发展专制政治”。这一理论对于既要吸收立宪主义,又要保持传统的国家主义的日本来说是十分有用的理论。日本西洋史学家成濑治教授认为,启蒙绝对主义把人民看做政治上还不成熟的人,而要由“启蒙的君主在健全理性的名义上,对一切事情实行来自上面的权威性的领导与限制。明治宪法的制定与军制改革是同时进行的,立宪主义移植过程已带有明显的军国主义色彩。

(四)制宪者的宪法思想对选择普鲁士宪政模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明治宪法的起草班子由伊藤博文、井上毅、金子坚太郎、伊东已代治组成,他们的宪法思想对制宪过程以及明治宪法的结构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伊藤博文去欧洲考察宪法时,早已注意到普鲁士宪政模式对日本宪政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曾征询过赫伯特·斯宾赛的意见,斯宾赛告诉伊藤:“在日本传统结构中有对民族幸福无比有利的基础,因此务必加以保存和培育。对长上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良机。日本能够在其长上的领导下,踏实地向前迈进,而且还可以使日本避免那些在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里不可避免的困难。”伊藤认为,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实行“宪法政治”,通过引进立宪主义实行“立宪君治”的政治原则。与西方具有不同历史传统的日本,搞宪政首先要寻找国家的机轴。“在西欧各国,宪法政治出现已经千余年,不仅人民熟悉制度,且有宗教为其机轴,人心皆归于此。然而,在日本宗教力量微弱,无一可以作为国家机轴者。”他痛感在日本没有欧洲各国基督教那种“人心归一”的宗教,认为“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按照上述宪法思想,他在说明宪法草案内容时确定“力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而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的精神为据”。

在宪法中如何确定君主与臣民的关系?伊藤解释说,君主乃君临一国邦家之上者,君主之外皆谓臣民之义也。故必须明了,一国臣民之中不包括君主。

参与宪法制定的另外一个代表人物是井上毅。他在考察普鲁士宪法时,开始思考把立宪主义引进日本的办法。井上宪法思想的基础是儒学,反对崇尚“革命精神”的英法之学,加强“保守风气”,主张奖励“德国学”。他认为,即使宪法模式“取自西方”,并向德国学习,但要注意把普鲁士宪法的宗旨引入日本,也必须首先明确日本“国家成立之原理”。他从《古事记》中认识到,“知国治国之说法”乃是日本独特的国家原理。“我国国家成立之原理,非君民之约定,乃唯一之君德也。国家之始,基于君道,此语正是日本国家学开宗明义首先应阐述之定论也”,“我国的万世一系虽恐非学术所能阐述,但能够使天皇的统治成为正统的,则是历史的根据。”通过上述分析,他得出结论说:“我国宪法盖非欧洲宪法的翻版,乃远祖不成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者也。”最后,井上靠古典创立了构成宪法基础的“日本国家学”。从他写的两首和歌中可看出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制定过程。“巧引异国千色线,织成斑斓日本锦”;“夜梦天照之故国,不忘皇祖古人心”。

在理解立宪主义与传统文化关系时,过去人们似乎对传统文化否定的因素多于肯定因素,并把亚洲立宪主义面临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亚洲传统文化的落后,要求尽可能广泛地吸取西方文化。其实,立宪主义价值与传统文化本身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冲突,如果说有冲突,那么只是指非理性的文化。最近有的学者对近代社会发展的特点作了新的解释,认为过去被人们认为是消极因素的修身、自制、权威等不仅与近代民主化不矛盾,而是近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要素,也就是说,亚洲文化中的儒教文化是近代化(modernity)不可缺少的内容。〔28〕东亚经济起飞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儒教文化在实现近代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当然,对儒教文化中的不合理的部分应当摈弃,并有选择地吸取外来文化。亚洲立宪主义的现代化始终是在文化的融合中实现的,在现代化过程中始终保持了重要的、合理的文化传统。

四、明治宪法确立的立宪主义实质的分析

立宪主义在日本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个过程首先体现在明治宪法体制的确定上。因此,有必要探讨明治宪法体制所体现的立宪主义具有何种性质,如何评价它对日本近代化所起的作用等涉及立宪主义实体价值的实践问题。

首先,明治宪法所体现的立宪主义是西方立宪主义与日本传统政治哲学结合而成的、注重日本传统的混合价值体系。在这里,所谓的西方立宪主义因素主要指对君主权力的限制与人权保障为中心的西方近代立宪思想,而日本传统政治哲学主要指以天皇主权为核心的国体论的思想体系。从当时制宪的国际国内环境看,维护天皇主权是制宪的基本价值观与出发点,西方立宪主义思想的移植与运用,只是在不损害天皇主权的前提下,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由此造成立宪主义的非理性化。从本质上而言,明治宪法的实质是非立宪主义。

其次,明治宪法所体现的立宪主义是一种外见的立宪主义,即宪法中所反映的立宪主义脱离了立宪主义实体价值,是在日本当时特定的环境下出现的、把传统与近代巧妙地结合的思想体系。有的学者认为,明治宪法中体现的立宪主义是“把近代立宪主义嫁接在源自古代世界的神政的、家长式观念上,束缚议会权力的伪装的立宪主义。”日本的统治者一方面主张移植西方的立宪主义,另一方面以保存传统文化为由,保留了封建的等级制度,议会只是天皇行使权能的“协赞”机关。

在宪法草案审议中,文部大臣森有力曾问:“帝国议会为何机构?”,伊藤回答说:“根据宪法第5条,议会似为掌握堂堂大权的机构,恰与天皇陛下之大权具有平等的权力”,“盖此条似乎赋予议会以很大权力,然若从另一点言之,可谓其实乃束缚议会权力,此点务盼善加注意。”

关于臣民权利的保护,伊藤虽主张它是宪法政治的实质,但同时又说:“在本邦,贵族及人民的参政权,乃天皇陛下所赋予,由此宪法首次确定者也,决非贵族及人民之固有权利也。”在其他内容的讨论中,伊藤的说明常常自相矛盾。如他要求“君权实实在在”,但又强调“立宪政体的本义”,这本身是一种矛盾。可以说,制定明治宪法的目的、内容到实际运用过程中始终存在立宪主义因素与封建主义因素之间的矛盾,是在妥协中寻求协调的。从日本当时的情况而言,实现近代化的目标既要吸取西方立宪主义因素,又要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使之不影响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政权结构。这种既排斥西方立宪主义,又吸收西方立宪主义思想的互相矛盾的情况实际上反映了当时日本社会的特殊的结构。

福泽谕吉曾认为:“我日本开设国会,不是由人民的要求而是根据政府的意见致成的,即现在政府内的旧藩士族等,为士族社会的情形所迫,经过各种尝试才促成了国会……日本国民传统习惯,即‘顺良的公德’将在这一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伊藤博文对引进西方的立宪主义是否有益于国家,曾提出“不可预测”的观点。但“二十年前即已废除封建政治,与各国开始交往,其结果欲谋国家进步,舍此别无其它经营良策”。引进立宪主义的思想和制度一方面是日本社会近代化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是迫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而作出的一种让步。以日本的“民族精神”改造西方的立宪主义,最后形成外见的立宪主义。伊藤正己教授指出,明治宪法采用的立宪主义不是英国式的议会主义,它采取德国的立宪君主制,以满足统治者富国强兵的政策。芦部信喜教授认为,明治宪法中体现的立宪主义是君主立宪制和神权主义的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歪曲了立宪主义的真正价值。

再次,外见立宪主义在经济发展中实际起到的作用应给予积极的评价。对明治宪法体制中存在的非立宪主义因素,应作具体分析,不能采取简单地否定的态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与非立宪主义因素之间有可能寻求结合点,通过一定形式的非规制运动取得经济成长。就明治宪法制定的当时环境而言,基于日本传统政治哲学而保留的一些非立宪主义因素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从明治宪法运用过程和它对周边国家宪政史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中我们可以找出其合理性。当然,合理性标准与评价的具体过程中遵循的原则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日本政治学家川岛武宜曾指出:“现在的日本,封建的东西和近代市民社会的东西,日本式的东洋的东西和西洋的东西将会重叠地摄入一张底片上,而且还存在着一个运动的过程,其中一个会影响、反射到其他。对这些不同模式的种种现象若不历史性地予以考察,而只是放在同一个平面上作为并列的东西予以注视的话,那么它们相互间的排斥、渗透、反射和影响等关系就会被忽视。”这一分析对于理解日本立宪主义实质和形式特征有一定的价值。

五、结 语

立宪主义移植导致亚洲各国不同形式的制宪过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典。制宪过程中亚洲政治、经济及传统文化因素得到了充分反映。围绕确立亚洲宪法体制的问题发生的激烈的争论,反映了东西方文化冲突带来的宪法观念的差异。因此,可以说,制宪权的形成与行使是一个独立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同时集中表明了宪法文化的特点。西方立宪主义移植与殖民化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在亚洲国家,西方立宪主义移植除个别国家外,都是通过殖民化来强制移植的,这对亚洲现代化而言是一个阻碍因素。尽管殖民政策在亚洲担负“双重使命”,但就其本质而言它带来的是灾难。如果没有西方列强的掠夺,亚洲立宪主义的现代化进程也许比现在更早一些,有可能减轻移植过程中所经历的阵痛。由于西方殖民统治,亚洲人基于古老的文化传统而形成的自主性受到了限制,甚至被剥夺了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在立宪主义确立方面难于获得主动性。这是我们通过亚洲制宪过程的分析后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殖民化统治与西方文化中孕育和产生的自由、人权、平等等思想是相互排斥的,实行殖民统治的西方国家中所谓的立宪主义是缺乏正当性的一种政治原理,也就是表明了西方立宪主义的虚伪性。在亚洲,立宪主义发展缓慢固然有亚洲传统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但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殖民化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西方立宪主义是在掠夺与侵略基础上建立的,这一点同时说明西方立宪主义缺乏世界普遍性意义。但遗憾的是,当我们以亚洲人的视野环顾我们周围环境时,处处可以发现西方殖民主义宪法学理论的痕迹,即在不少国家还没有建立反映亚洲文化与亚洲人主体意识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而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沿用不适合于亚洲实际的西方宪法学的某些原理、概念等。因此,有必要对宪法学理论中的殖民主义遗产进行清算。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本文由[法信网]编辑 著作权属原作者所有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论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 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而作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