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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区和郊区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在门前划定的地段,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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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包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制止乱堆杂物、乱摆摊子、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以及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指定负责人,负责《三包任务书》的实施。

  第三条 由街道基层组织负责保洁的街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摊群地段、由环境卫生和园林部门负责保洁和绿化管理的地区,不属于“门前三包”范围。

  第四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按规定交付罚款的,要加重处罚,由其上级单位督促执行

  执行本办法的罚款,上交区、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各尽其责,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境卫生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脏、乱、差”治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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