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有关单位,驻兰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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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宗教事务处、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兰政发(1985)9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兰政办发(1985)65号文件下达后,各县、区各单位对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截止目前,在全市待落实的四十一处宗教活动场所中已经落实了二十一处,尚有二十处还未落实。未落实的原因,除了客观上的困难外,与我们有些单位及其领导对落实宗教政策认识不足,行动不力有关。个别单位,甚至连占用宗教界的产权都不肯承认。这种情况,对加强民族团结、保证政治安定都是不利因素。如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尽快地加以解决,就会直接影响党的中心工作,干扰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为此,再提出以下意见: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一定要把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落实政策任务大的单位还应成立工作小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2.落实宗教政策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单纯是主管宗教部门的事,要各方协作,密切配合。凡与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有关的单位,都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应该退还的宗教团体房产,一定要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落实宗教团体房产的工作,要实行包干责任制,将任务包干到区,包干到各有关单位,做到层层有人管,直至彻底解决问题。
3.在市落实宗教政策领导小组下设住户动迁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检查居民住户的搬迁工作。
4.关于占用宗教团体房产住户搬迁的房源问题,应按如下办法解决:
① 有单位的住户,由住户所在单位提供房屋安置;
② 住户单位无房安置的,可购房安置,市房管部门给予协助;
③ 无工作单位的纯居民住户,由市房管部门设法安置。
5.落实宗教团体房产的工作,应在今年三月底以前基本结束。需要清退搬迁住户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应在三月底与宗教团体达成清退协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
兰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