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关于印发上海市“星火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有关局(院、行、总公司)、区、县科委:

  为振兴地方经济,提高上海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的科技水平、认真组织和实施上海的“星火计划”,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星火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星火计划”是促进地方经济振兴的技术开发计划。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批示:“这是一件既有现实又有长远利益的事业。农业结构改造不发展乡镇企业不行,发展乡镇企业不依靠科学不会有前途。两者结合,将可能闯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路。因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长期坚持下去,必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请你们认真贯彻这一个批示精神,使上海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能普遍得到科学技术的武装,以加速现代化的进程。试行中,请你们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告市科委综合计划处。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

  附:

上海市“星火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项计划的目标是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全面建设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动员科技力量直接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把科学技术引向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加速农业结构的改造和现代化的进程,使上海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普遍到得较高科学技术的武装。

  2.执行本项计划的方针是:第一,技术开发立足于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第二,大力发展先进的适用技术。主要运用国内科技成果,促进国内技术转移。必要时可以适当引进国外成熟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切实进行消化吸收,实现商品化。使一些虽不显眼但可在短期内取得较大效益的技术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第三,通过本计划的执行,培养一批示范性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形成不同专业的培训中心,以增强技术开发、吸收和传播能力。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成直接的生产能力。

  3.本项计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示范和大面积推广本市和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的适用技术,以科技为基础,带动农村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具体任务有:第一,合理地综合利用上海郊县资源的开发,为农、牧、副、渔等的生产、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提供技术,以开发更加丰富多彩的商品,改善人民的衣、食、住、行条件,增强出口创汇能力;第二,开发一批短期见效,扩散面广的共同性技术,武装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第三,消化吸收、翻版,提供一批本市和国内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迫切需要的适用而先进的装备。第四,抓一批量大面广的高技术应用项目,以提高为大工业配套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二)选择项目的原则要求

  1.列入本计划项目开发的产品,必须有可靠的和一定容量的市场需求;

  2.以技术开发为中心。要以已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优先考虑本市和国内技术的转移,具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必要时可引进一些关键技术或设备,一般不引进成套设备,要避免重复引进。

  3.有示范推广意义。通过抓住一个点,能培训一大批人才,可带动一大片本市和国内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能起到“种子”或“胚胎”的作用,为实现振兴地方经济的战略目标服务;

  4.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技术的选择要适应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水平,要注意配套开发和选准突破口,做到可在一、二年内商品化,并能在三到五年内回收投资;

  5.提倡以项目和产品为中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开发与承包服务联合体,分工协作,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上海地区的技术优势,尽快在取得经济效益后,迅速推广应用;

  6.鼓励中央在沪和地方的研究单位或大专院校作为技术开发的后方,积极向本市和国内转让科研成果,提供分析实验服务和咨询,或以自己的技术作为投资同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搞联合开发;

  7.承担项目的单位应能得到具备一定条件的科研、设计部门的支持和拥有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基础。

  8.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对技术必须实行技术有偿转让。每个点的周围要形成技术开发、人员培训、工程设计和承包能力,成为该项目技术的培训中心,以改善市效乡镇企业的知识结构、带动群众性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开展。

  (三)计划与项目管理

  一、由上海市科委每年编制下达一批“星火计划”项目,计划中包括列入国家科委“星火计划”的项目和接受国家科委委托地方进行管理的“星火计划”项目,市科委根据不同情况,会同各局,区、县科委进行项目的审定、组织实施、经费的控制和使用、成果的评价、验收和推广,以及偿还等工作。

  二、各局,区、县科委也可根据自己的技术优势,选择安排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项目,项目的管理由各局、区、县科委为主进行。

  三、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上海开发“星火计划”项目发展的重点向主管局,区、县科委,提交“星火计划”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二)

  2.主管局,区、县科委对项目申请表进行预审、筛选,作出可行性评价,经主管负责同志审阅后推荐上报市科委。各局,区、县科委,每年最多推荐二项。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

  3.市科委有关部门对推荐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有关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4.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经市科委综合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主任批准正式下达计划。

  5.签订合同。对批准的项目,由市科委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局,区、县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四、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项目完成后,收齐档案资料,按合同规定期限由市科委或委托主管局,区、县科委组织评价和进行技术鉴定(或验收)。

  主要评价指标是:

  项目的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

  技术的适用性与水平;

  技术推广及人才培训情况;

  创汇或节汇数量与潜力;

  资源利用的生态效益。

  成果的转让、推广、发表、奖励等,按合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五、项目的执行情况,承担单位每半年要向市科委书面汇报一次(一式三份),同时抄报各主管局,区、县科委。

  (四)集资原则和经费的偿还

  1.“星火计划”项目,采取“匹配”投资的方式,即由市科委(或其它委办),主管局,区、县科委,企事业三方分摊,三方“匹配”投资的比例不搞平均摊,将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多少,推广面的大小,分别确定。

  2.资金原则上全部偿还,但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偿还还将体现鼓励先进的政策,凡是开发单位积极性高,见效快,效益高,偿还快的项目将给予较多的支持,可以按偿还给市科委投资部份,提取一定的资金留给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继续用于“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投资偿还的周期为在项目完成后三年内还清。

  3.列为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三方“匹配”投资需全部存入银行后,资金才能动用。如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开发失败,三方共担风险。对项目经费的控制拨款,监督使用及资金回收,由银行协助进行管理。

  附件:1.“星火计划”项目合同(略)

  2.“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3.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上海市“星火计划”项目重点

  “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总说明

  项目名称

  项目的主办单位及技术负责人。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名单。

  可行性研究总的概况、结论与建议。

  二、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与条件

  包括科研生产型企业或联合体的组织落实情况。

  三、生产规划

  资源来源。

  待开发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规模与用途。

  国内需求情况的调查研究与预测。

  国外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与预测;进入国际市场的设想与措施(无外销出口可能的产品,本项可省略。但需用外汇的项目,应估计顶替进口产品的设想与措施)。

  国内外产品销售价格的调查研究、分析。

  分年度的国外需求估算。

  分年度产品产量与国内外销售量规划。

  四、技术与设备

  国内外技术水平

  技术选定的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技术的来源。国内技术转移还是引进技术,如属后者,要落实消化吸收的措施。

  技术转让费用的估算。

  设备的选定;主要生产设备与辅助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凡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选定的理由。

  进口设备的来源国别与厂商(写明外文全称),设备费用的估算。

  五、人员培训计划

  包括为本项目培训人员,和项目完成后作为培训中心为其它单位培训人员的计划。

  六、项目实施的综合计划

  七、资金概算

  资金(包括外汇)总数;匹配投资的比例数以及落实的情况;按年度资金偿还计划。

  八、经济分析

  从技术开发到生产产品所需的投金投入。

  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

  分年度的现金流量。

  投资(包括外汇)回收年限和投资回收率。

  项目的风险性分析和盈亏分析。

  其它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上海市“星火计划”项目重点

  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上海市“星火计划”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十二个重点来考虑:

  四个方面是:

  一、为出口创汇服务。积极支持和组织安排一批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出口商品。同时安排一批节汇项目,减少或不再引进材料,元器件或设备。

  二、为本市和国内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和装备,对需求量大或有一定批量的装备,组织消化吸收和仿制,以满足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为上海郊县资源开发,振兴郊县经济服务、着重安排与上海人民生活直接有关的开发项目,如菜、鱼、蛋、禽等。

  四、为工业配套项目或有市场需要有新型内容的小商品等项目服务。

  十二个重点是:

  1.水产养殖和禽、畜饲养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2.粮食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

  3.蔬菜瓜果栽培保鲜和运输技术;

  4.动、植物油脂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

  5.经济作物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

  6.生物技术开发(包括饮料、饲料添加剂和生物制品);

  7.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包括香精、香料、天然色素等);

  8.毛皮加工及其综合利用;

  9.纺织新产品;

  10.建筑材料开发利用技术;

  11.新型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12.适用技术装备生产线和设备的仿制、开发;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法信网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下一篇: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已被修正]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