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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试行包干的通知[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省(区)民政厅、财政厅:

  根据赵紫阳总理批准的“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关于第二次扩大会议的报告》,现对你省(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即灾民生活救济款)的包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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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三年内,中央对你省(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每年拨给××万元(年初下达)包干使用。

  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包给你省(区)后,由省(区)统一掌握安排,不再向下包干。轻、重灾年调剂使用,在试行经费包干期间,中央不再拨款。

  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必须首先保证灾民的转移、安置等紧急抢救的开支,和维持困难户因灾造成吃、穿、住、治(病)困难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开支。在这个前提下,可以适当拿出一部分作为扶持灾民搞生产自求的开支。

  四、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用于灾民的紧急抢救和维持基本生活方面的开支,一切都是无偿的,但扶持灾民生产自救的资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试行“有借有还”的办法。对部分确无偿还能力的,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实行减免。对收回来的款额,可建立救灾扶贫基金,周转使用。

  五、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其它方面的开支。

  请省(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此项包干经费的管理、发放、使用办法,经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搞包干不仅要包经费,还要包责任,要经过群众实践。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切实把救灾款管好、用好,使其真正收到既能保障灾民生活、又能促进农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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