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宗教处、房管局、财税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兰州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领导小组,由张效善同志和宗教处堵劲夫、房管局张德麒、财税局史文献等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宗教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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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五大宗教原有房屋318处,4963间,经过一九五八年的反封建斗争和私房改造,以及十年动乱,各教尚存房3051间。这些房屋除近几年落实宗教政策退还一部分外,其余都由房管部门经租或被单位占用。遵照国发〔1980〕1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和省宗教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与各宗教团体协商,对宗教团体的房产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由机关、团体、工厂、公社、部队等单位占用的寺庙教堂及其附属房屋,除解放前教会办的学校、医院等"慈善机构"以及土改中已经分给农民的外,其产权按国家规定明确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其附属房屋为教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其附属房屋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附属房屋为社会所有(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庙观,僧道有使用和出租权)。
二、宗教团体房屋的清退办法:
1.房管部门和占用单位先将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现存房屋和产权,连同住户一并移交各宗教团体,并从占用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房租,扣除维修费、房地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
2.单位占用宗教团体的房屋如需继续使用者,可参照市房管部门现行租赁房屋规定,与宗教团体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3.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寺庙教堂或宗教团体办公等需用的房屋,占用单位应尽快搬迁。
4.在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下达之后(即1980年7月16日以后)拆除的宗教团体房屋,拆除单位应参照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向宗教团体折价付款。
三、宗教团体接管房屋后应注意的问题:
1.宗教房产退回后不得强行搬迁住户,如宗教团体因自养等原因需用房屋时,应与住户协商并妥善安排其住房;
2.宗教团体经租房屋可按市房管部门关于私房出租的有关规定收费,亦可按市房管部门关于私房买卖规定的办法卖于使用单位或住户个人;
3.宗教团体的房租收入,应用于维持宗教职业者生活和寺庙教堂的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
四、佛、道教的房屋除僧道居住的外,继续由房管部门经租。两教活动场所需用的房屋,待批准确定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五、对各宗教团体文革期间被冻结上交财政的存款,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其他单位占用或挪用的财物,由占用或挪用单位如数归还。
六、为了搞好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落实工作,建议成立兰州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领导小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兰州市财政税务局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