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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省政府甘政发〔1980〕29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办法》发布以后,对指导和促进我省工业技术进步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生产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技术开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增强企业后劲,现就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方面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一、加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计划管理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定为新产品:

  (1)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产品;

  (2)在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基础上,消化吸收,新开发出的产品;

  (3)产品的基本原理、性能和结构比同类产品有新的发展的产品;

  (4)改进老产品,在原理、性能、结构、材料等方面有显著提高的产品;

  (5)先进、实用、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产品。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新技术:

  (1)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技术;

  (2)从国外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

  (3)在工艺方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比现行技术有明显改进,经济效果显著的技术。

  3.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计划、部门或地区计划、企业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都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行业的、地区的、企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年及五年规划,逐年加以落实。

  4.列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项目,要建立经济责任制,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5.申请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先由企业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重点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列的内容,认真填写,并注明项目负责人,然后由各厅局或地、州、市经委审查汇总,于前一年的10月10日前上报省经委。省经委根据各单位报来的项目计划,经技术审定和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经委。

  6.申报列入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的程序同上,各厅局、各地、州、市上报的时间为前一年的11月10日前。省经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7.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申请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项目,经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国家经委和省经委备案。

  8.新产品开发重点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包括新产品的需要单位和需求量,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开发工作准备情况,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研制进度和鉴定时间,经费预算等。

  9.经批准下达的计划项目,要按季进行检查。各厅局、各地、州、市于每季后十日内将进度情况报省经委。当年完不成的项目,要填报新产品开发任务结转卡,分别报国家经委和省经委审核同意后,结转到下一年度。

  10.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应积极完成。某些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需提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再作调整。

  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经费和项目考核

  1.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是增强企业活力、积蓄后劲的重要措施;其开发费用主要由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同时,国家和省上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以扶持重大开发项目的实施。为了积累必要的开发资金,根据国家要求,对开发专项资金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留给各厅局和地、州、市经委作为开发资金,继续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拨有偿开发费,只用于资助国家和省安排的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试制费用较多的部分重点开发项目;其余项目的开发经费,由企业自筹解决。具体方法按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文《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办理。

  2.新产品试制完成后转入批量生产,必须增添部分设备和对原生产线进行必要技术改造者,可以作为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实施。

  3.新产品试制中,其资料购置费和成果转让费的支付,在该产品试制费中列支。

  4.按国家规定对地区和部门考核新产品开发的指标是: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新产品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完成国家和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情况。

  5.国家和省安排的新产品试制费,包括各厅局,各地、州、市收回的试制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因特殊原因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其试制费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报省经委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三、新产品的鉴定和投产

  新产品试制生产,坚持试制快、投产快、上市快的原则。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即从项目审定、进度检查、技术鉴定、批量投产以及投产后的信息反馈、经济效益等,实行全面管理;以便对项目作出最终的技术经济评价。

  1.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安排的重点项目,申请国家科委、国家经委或产品归口部组织鉴定;省安排的重点项目,由省级产品归口厅、局、公司组织鉴定;项目鉴定完成后由组织鉴定部门颁发鉴定证书,同时抄报省经委备案。

  2.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经委(1985)国科发成字982号文件,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凡属下列情况,都可视同鉴定结论,不再召开鉴定会:

  (一)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已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或合同单位验收合格并出据证明的;(二)经过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并经过技术检测,由专业部门审查合格,出据证明的;(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并取得经济效益的。除以上情况外,都要召开鉴定会进行评审。

  3.申报项目鉴定时,生产企业必须做好项目鉴定的全套资料准备,包括试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技术关键实施效果、全套技术文件资料、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工业试验报告及用户试用报告、经济性评价以及工艺装备的实施效果等,经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可行时再邀请有关专家组织鉴定。

  4.试制的新产品,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四、鼓励开发新产品的政策

  1.继续执行国务院和省上对新产品投产初期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政策,鼓励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凡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试制计划或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税三年;列入中央各部、委或省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免税一至二年。

  2.新产品免税申报办法。申报免税的新产品,必须在通过技术鉴定,取得鉴定证书或确认书之后,由企业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后,呈报产品归口厅、局、公司审查,并转报省经委审批确认后,由省税务局审批免税事宜。3.新产品免税后增加的收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实行专项存储,用作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和新产品投产、扩产时必要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4.新产品试制、试销期间的产品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1983〕153号文件规定精神,原则上由试制企业自定,并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将自定的价格和鉴定确认书上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少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和对其他行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要报省物委审定。新产品的试销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试销期满后,按物价分管权限申报制定正式价格。

  五、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管理和奖励

  1.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其技术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作为企业专有技术,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如需要转让时,先由企业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同意,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其价格由转让双方共同协商议定,企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2.按行业每年评定一次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评定中,要突出四个基本条件:水平高,有一定批量,有广阔市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好。对获奖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成果颁发证书。

  3.对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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