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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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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奖励范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于我市首创、本行业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在应用中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转让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引进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条 奖励原则: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获奖项目均授予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四等奖,200元。奖励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评审报省、国家技术进步奖项目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委、经委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请奖项目必须是经过市级以上技术鉴定(评审),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

  二、申报材料包括“科技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评审)书”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请奖项目,一般按照任务来源或完成项目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县、区或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部、省属单位的项目,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规定的,直接上报市评委会;需要向国家和省申报请奖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中单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也可以单独上报。

  五、外地与本地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在本市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也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报市项目,由市评委会下设的专业评审组或综合评审组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市评委会审定核准。

  第七条 经批准授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评审组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同一项目已经获奖但经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和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评奖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禁止徇私舞弊。已授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给予责任者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委应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解释权属市科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8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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