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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失效]

[日期:2006-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市政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排水管道、排水沟渠和河道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各单位),除中、小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外,均须按本规定交纳市政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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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单位排放的废水,由市政污水监测站实测计量,或按用水量(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河水)的百分之八十计量。以水作为产品原料又按用水量计算排放废水量的,可在用水量中相应扣除产品用水量。

  各单位排放废水的具体计量方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确定。

  三、使用费标准,暂定为每排放一立方米废水一角二分。

  四、使用费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季直接收取,或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城市供水部门和节约用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五、对拒不交纳使用费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废水。

  六、按本办法收取的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作为市政排水设施养护、运行管理和改造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款计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年终节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七、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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